中级职称《经济法》第二章强化学习九: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2月1日

中级职称《经济法》第二章强化学习九: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注册资本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2.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允许分期出资。

  【链接】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允许分期出资。

  (二)股东

  1.股东是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

  2.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注意】该规定只适用于自然人,不适用于法人。

  【理解】小王设立了A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就不能再设立B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A不能再设立C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三)组织机构:不设股东会

  (四)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

  (五)法人人格否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总结1】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10万
3万
分期出资
×
股东会
不设股东会
设立股东会

  【总结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等于个人独资企业,前者承担有限责任,后者承担无限责任。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