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职称《经济法》第二章强化学习八: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2月1日

中级职称《经济法》第二章强化学习八: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设置

  1.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

  2.小公司的特别规定

  (1)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2)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二)股东会——权力机构

  1.职权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链接】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人事决定:
选举和更换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注意】
(1)监事:
所有监事会均应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人数的1/3;监事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2)董事:
国有独资公司、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必须包括职工代表
②其余有限责任公司和所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中
可以不包括职工代表。
如果有职工代表,
比例不定,这部分职工代表也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事务管理
1)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报告;
(2)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3)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6)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7)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8)修改公司章程

  【链接】对外转让出资不需要股东会审议批准

  2.决议

  (1)表决权的计算: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先约定后法定

  (2)特别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注意1】代表:指“全体”,而不是出席会议的。

  【注意2】2/3以上指大于等于2/3

  【总结】有限责任公司表决

  一般:按章程

  特别: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对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会议形式

  (1)定期会议:由公司章程规定

  (2)临时会议:

  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②1/3以上的董事;

  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4.召开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首页 1 2 3 尾页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