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职称《经济法》第二章强化学习八: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_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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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以后股东会会议

  顺序: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3)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先约定后法定

  (三)董事会——执行机构

  1.组成

  (1)人数:3~13人(不同于股份有限和外商)

  (2)职工代表: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3)董事长: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不同于股份有限、国有独资、合营企业)。

  【注意】外商投资企业必须设副董事长,其余都是可以设。

  (4)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3年)。——法定范围内约定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2.职权

执行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决定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链接】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是股东会的职权
(2)决定公司
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3)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4)制定公司的
基本管理制度
制订
1)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2)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4)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3.会议制度

  【注意】没有召开的条件,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

  (1)召集: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

  (2)表决方式:按章程规定(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一人一票

  (四)经理

  1.必要性:可以设经理

  2.职权:组织实施、拟订、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五)监事会——监督机构

  1.组成

  (1)人数:不得少于3人。(不同于国有独资)

  (2)职工代表:监事会应当包括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3)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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