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职称《经济法》第二章强化学习五:公司的变更登记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1月21日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五、公司的登记管理——变更登记

45日
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
【注意】不包括增资
30日
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
【注意】不包括董事、监事、经理的变更
变更实收资本: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30日内申请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
股东或者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
分公司: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

  判断题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

  【正确答案】:对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股东名册变更的限制。根据规定,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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