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职称《经济法》第二章强化学习一: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1月21日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一、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理解】法人企业与非法人企业最大区别: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要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要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不连累股东

  (二)公司的种类

  1.我国《公司法》所称的公司是指依照该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资合公司;人合公司;资合兼人合的公司。

  3.母子公司VS总分公司

  (1)不同

  

母子公司 

总分公司 

关系不同  构成控制关系,是指拥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比例股权或股份,并能够控制另一个公司的公司  在隶属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性质不同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  分公司则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只是总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已 
责任承担不同  子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负债独立承担责任  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财产不同  独立的财产  没有独立的财产 
执照不同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取得营业执照 

  (2)相同:都能独立的进行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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