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职称《经济法》第一章强化学习二十: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特殊性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1月21日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强化学习二十、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特殊性(重点)

  (一)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1.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应当有自己独立的责任,有自己的责任形式。

  2.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并不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简单相加

  (二)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责任承担上的双重性  “本法责任”(经济法责任):经济法主体违反了经济法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他法责任”:经济法主体在违反了经济法规定的同时,也违反了其他部门法规范,从而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承担上的非单一性  经济法主体往往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且还可能受到刑事制裁 
经济法责任的经济性  经济法具有突出的经济性,因而经济法责任也具有突出的经济性,主要体现为经济性责任。(非经济性的例子:比如名誉受损)
【注意】经济性责任只是主要形式,经济法责任也包括非经济性责任。 

  多项选择题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财政法律责任的有( )。

  A.预算法律责任

  B.国债法律责任

  C.银行法律责任

  D.证券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经济法责任的分类。银行法律责任、证券法律责任等属于金融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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