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职称《经济法》第二章强化学习四:公司的设立登记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1月21日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四、公司的登记管理——设立登记

  1.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经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2.申请人:

  (1)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创立大会后30日内申请设立登记。

  3.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注意】各类企业均是按照执照签发日为公司成立日。

  单项选择题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的是(    )。

  A.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

  B.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

  C.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D.董事会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有限责任公司则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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