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辅导:经济法主体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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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辅导:经济法主体权利与义务

第四节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1、经济法主体的权力与义务的界定 1.(1)依据一般法理,经济法主体的职权,是经济法主体中的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依经济法所享有的调控或规制的权力,是必须依法行使且不可放弃的。(不能没人制订游戏规则)

(2)经济法主体的权利,是经济法主体中的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依经济法的规定而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要求其他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这种权利是可以放弃的。(有些游戏,市场主体有权选择不参加)
 

(3)无论是职权还是权利,都要依法行使;同时,相应的职责和义务也要依法履行。(“职责”对应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义务”对应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
 
2.经济法主体的职权或权利,是其从事合法行为的依据。没有相应的职权或权利,其相关行为就可能得不到肯定的法律评价。
2、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 (一)职权的分类与职权法定 宏观调控权(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和执法权) 财政调控权 可以分为财政收入权和财政支出权,前者包括征税权、发债权等;后者包括预算支出权、转移支付权等
金融调控权 可以分为货币发行权、利率调整权等
计划调控权 可以包括产业调控权和价格调控权等
市场规制权(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和执法权) 一般市场规制权 主要包括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特别是对价格、质量、广告、虚假信息、滥用优势地位,以及其他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等行为的规制权
特殊市场规制权 如金融市场规制权、房地产市场规制权、能源市场规制权等
(二)调制权的分配 调制立法权 目前,我国在调制立法权方面,实行的是“分享模式”。不仅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而且国务院依法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甚至国务院的某些职能部门都可能在事实上进行相关的立法
调制执法权 往往采取较为集中的模式,主要由政府的各个职能部门分别行使。如财税调控权一般由国家财税部门行使,金融调控权一般由中央银行行使。即调制执法权一般由相关职能部门行使专属的调制权;我国将国务院所属职能部门分成两类,一类是宏观调控部门(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一类是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
从享有调制权的主体来看,同一主体可能既享有调控权,又享有规制权。如国家发改委要进行价格总水平的调控,从而具有了对价格的宏观调控权;同时,它又有权规范具体的市场价格行为,即对微观的市场价格有市场规制权。又如,商务部既在外贸政策方面有宏观调控权,又在市场流通秩序、反倾销等方面有市场规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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