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辅导:经济法主体权利与义务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2年8月28日
3、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 1.贯彻法定原则是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基本职责。
2.依法调控和规制,是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重要职责。
3.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不得滥用调制权和超越调制权,不能放弃调制权。 
4、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 统称为
“市场对策权”
 
市场对策权可以分为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以及市场主体对调制行为的对策权两大类。
在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可以体现为相关企业的“竞争权”,包括公平竞争权和正当竞争权。如果公平竞争权受到了侵害,则一般会与垄断行为的存在有关,因而要反垄断。如果正当竞争权受到了侵害,则一般会与不正当行为的存在有关,因而要反不正当竞争。
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的“市场对策权”,包括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基本权利,是消费者从事市场对策行为所必不可少的。 
5、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 从纵向对策角度看。市场主体虽然享有市场对策权,但对于那些具有法律约束力、强制执行力的调制行为,则应当接受,而不能从事违法的博弈活动。
依法竞争的义务 从横向对策角度看。 
6、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的特殊性 权利义务的配置 不均衡性 在宏观调控法的部门法中,往往是有关调控主体的权利规定较多,而对受控主体的权利则规定较少;而在市场规制法中,往往是对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受制主体的义务规定较多。
法律规范分布 倾斜性 权利规范的分布更向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倾斜,而义务规范的分布则更多地向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倾斜。
权利与义务的对应程度 不对等性 由于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并非平等主体,因此,二者的权利义务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对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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