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1、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 | 属于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同样具有社会性、法律性、表意性。 | ||||
该行为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违法的。 |
2、主体行为的基本分类 | 调制行为 | 宏观调控行为 | 财税调控行为 | 分为预算调控行为、国债调控行为、税收调控行为等 | |||
金融调控行为 | 分为银行调控行为、证券调控行为等 | ||||||
计划调控行为 | 分为产业调控行为、价格调控行为等 | ||||||
市场规制行为 | 一般市场规制行为 | 分为不公平竞争的规制行为、不正当竞争的规制行为等 | |||||
特殊市场规制行为 | 分为金融市场规制行为、电信市场规制行为、石油市场规制行为、电力市场规制行为等 | ||||||
对策行为 | 可以选择是否接受或遵从的行为 | 横向对策行为 | 是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中所从事的各类行为 | ||||
纵向对策行为 | 是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调制行为所实施的博弈行为,既包括对国家调制行为的遵从、合作行为,也包括对国家调制行为的规避、不合作行为 |
3、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 | 从主体角度作出的分类 | 单方行为和非单方行为、自为行为和代理行为。 | ||||
一般说来,调制行为是国家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在形式上与接受调控和规制的经济法主体达成合意。市场主体的横向对策行为发生于多个市场主体之间,因而当然可以是非单方的行为。 | ||||||
从行为对象角度作出的分类 | 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 | |||||
抽象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行为;而具体行为则是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的,仅具有一次性法律效力的行为。调制行为往往被看作是抽象行为;而对策行为则一般属于具体行为,市场主体的对策往往是针对特定对象分散作出的。 | ||||||
上述的调制行为一般也是要式行为;而市场主体的对策行为则主要关系到自身的利益,因而传统的法律往往并不作特别的形式要求,但在经济法上,则可能会涉及一些特别的形式上的要求。 | ||||||
从行为效果角度作出的分类 | 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 |||||
调制行为既可能有积极的,也可能有消极的。市场主体的对策行为也与此相类似。 | ||||||
其他分类 | 合法行为与非合法行为 | |||||
有效行为与无效行为 |
4、行为的相关要素 | 主观因素 | 行为目的 | (1)从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来看,首先要实现促进和保障经济的稳定增长等经济目标,并进而实现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等社会目标,在此基础上,实现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最高目标。 | |||
(2)从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角度看,其市场对策行为的目标,主要是实现利润的最大化或效用的最大化。 | ||||||
认知能力 | 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认知能力,以及企业或消费者的认知能力等,不仅会直接影响调制行为,也会影响市场主体的利益。 | |||||
在经济法领域,要考察某些主体的行为,特别是主体的能力时,主要应考察主体的认知能力 | ||||||
对于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认知能力,在经济法上应当特别强调,它尤其关系到经济规律、对客观形势的分析和把握,关系到调制行为的成败得失。因此,要规范经济法主体的行为,也要对主体的认知能力特别关注 | ||||||
客观因素 | 行为手段 | 在经济法领域,要实现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目的,就必须采取与之相一致的手段,从而形成了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各种手段。 | ||||
行为结果 | 行为完成的一种状态,它可能与预期目标一致,也可能同所希望实现的目标有很大差距。 | |||||
总之,经济法主体基于一定的认知能力,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采取一定的手段,会在客观上形成一定的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