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辅导:公司的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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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辅导:公司的登记管理

第二节 公司的登记管理

  一、登记事项

  1.名称

  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名称。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

  2.住所

  一个公司可以有多个经营场所,但住所只能有一个。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公司住所,并且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3.法定代表人★(法内约)

  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三选一。

  4.股东出资★

  (1)4个可以出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速记:钱物地加知识)

  另外,股权、债权也可出资。

  (2)6个不能出资: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

  不能出资的都是财产不稳定的。

  二、设立登记

  1.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在保留期内,公司名称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2.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企业、公司的成立日期均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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