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辅导: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法定限制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相关链接1】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相关链接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相关链接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例题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事项中,不必经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是( )。(2002年)
A、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B、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C、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D、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答案】C
【例题2】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合伙企业事务中,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执行的有( )。(2004年)
A、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B、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C、处分合伙企业知识产权
D、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担保
【答案】ABCD
3、合伙人的权利
(1)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2)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权利;
(3)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