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机构(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造价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不得通过制订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滥用权力,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分阶段合理编制确定,按照建设程序有效控制。
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
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下列内容:
(一)估算指标、概算指标;
(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劳动定额、工期定额、费用定额及标准;
(三)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指导价格及市场价格;
(四)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五)工程造价信息;
(六)国家和省发布的计价办法;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第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省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结合本省建设工程的实际需要,及时组织编制、修订和补充定额项目、定额单价表、工程造价指数和结算规定,定期整理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新技术的补充定额项目,为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