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_第4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4月19日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建设工程造价员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并将合同报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让其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 
(七)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文件;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省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 30 日内到省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技术档案管理和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造价计价依据,接受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