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教师资格《教育学》章节知识点(第四章第一节)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8月10日

第四章 学生与教师 

第一节 学生

知识点:
  • 学生的本质属性
  • 学生的社会地位

学生的本质属性:
  (一)学生是具有发展潜能和发展需要的人
  1.学生是人
  学生是人,这是不需证明的、人所共知的命题。但是在教育的实际活动中,甚至在教育理论中,却往往会出现否定学生的人的属性的情况。学生是人,这里所指的人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学生是能动的主体
  与生产劳动的对象不同,教育的对象——学生,不是死的自然材料,也不是没有意识的动物和植物,而是活的能动体。
  (2)学生是具有思想感情的个体 转自:考试站 examzz.com
  学生是有血有肉的人,各具其思想感情。
  (3)学生具有独特的创造价值
  人具有其独特的价值。这是因为人有能动的创造力,人有智慧、能劳动,具有创造价值的积极作用,可以说,世界上一切有价值的东西,都是由人所创造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是世界上最宝贵的。
  2.学生是发展中的人,具有发展的可能性和发展的需要
  (1)学生具有与成人不同的身心特点
  青少年儿童不是成人的雏形,而是具有其自身的身心发展的特点。
  (2)学生具有发展的可能性与可塑性
  学生是发展中的人,小学阶段,是一个人的生理、心理发育和形成的重要时期,在小学生身上所展现的各种特征都还处于变化中,具有极大的司塑性;这一阶段也是学生逐渐向从不成熟到基本成熟、从不定型到基本定型的方向发展的关键阶段,在他们身上潜藏着各方面发展的极大的可能性。
  (3)学生是具有发展需要的人
  学生发展的可能性和可塑性转变为现实性取决于学生发展的需要和个体与环境的相互作用。人是自然性与社会性的统一,个体的早期发展更多地体现了自然的属性,受自然属性的制约。
  (二)学生是教育的对象
  学生的发展性与学生的不成熟性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正因为不成熟,才有巨大的发展潜力;正因为不成熟,学校和教师才大有可为。学校教育是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地培养人的社会活动,由教育者按照一定的教育目的、具体的教育对象和特定的教育场景来选择教育内容、组织教材和教学活动,并采取一定的教育方法来对学生施加影响。与环境对个体自发的、零碎的、偶然的影响相比,学校教育对学生的成长起着主导的作用。

学生的社会地位:

  学生的社会地位属于学生的权利问题。
  (一)学生社会地位的保障
  1.少年儿童是权利的主体从道义上讲,少年儿童是社会的未来,人类的希望;从法制的角度讲,少年儿童是独立的社会个体,是权利的主体,有着独立的法律地位。
  但从我国传统社会观念和传统教育对待学生的态度看,并不把学生作为具有个性和主体意识的个人看待,总把他们看做管理的对象,尊重学生权利的意识淡漠。
  2.学生的身份和法律地位
  (1)学生的身份
  个人的身份是由其在社会关系中所扮演的角色的地位的不同所决定的。在教育领域,中小学生的身份从我国颁布的《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中可得知,我国中小学生身份的定位有三个层次:第一,中小学生是国家公民;第二,中小学生是国家和社会未成年的公民;第三,中小学生是接受教育的未成年的公民。
  (2)学生的法律地位
  身份的确定有利于中小学生法律地位的确立。法律地位是由双方主体在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决定的。
  (二)少年儿童的合法权利
  少年儿童是社会权利的主体,享有法律所规定的各项社会权利。国际社会及许多国家都对未成年学生所享有的权利做了具体的规定。
  1.学生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学生应该享有的最主要的权利,我国一系列法律都对此进行了规定。
  2.学生的人身权
  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内涵最为丰富的一项权利。由于未成年学生正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成长阶段,因此人身权的重要方面受到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的特殊保护。
  (三)学生的义务
  中小学生作为法律的主体,在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的同时,也负有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学生的义务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义务,学生作为公民也应承担;另一部分是作为学生应特殊承担的义务。教师有责任教育学生,了解自己的义务,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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