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学生与教师
第一节 学生
知识点: 学生的社会地位属于学生的权利问题。
(一)学生社会地位的保障
1.少年儿童是权利的主体从道义上讲,少年儿童是社会的未来,人类的希望;从法制的角度讲,少年儿童是独立的社会个体,是权利的主体,有着独立的法律地位。
但从我国传统社会观念和传统教育对待学生的态度看,并不把学生作为具有个性和主体意识的个人看待,总把他们看做管理的对象,尊重学生权利的意识淡漠。
2.学生的身份和法律地位
(1)学生的身份
个人的身份是由其在社会关系中所扮演的角色的地位的不同所决定的。在教育领域,中小学生的身份从我国颁布的《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中可得知,我国中小学生身份的定位有三个层次:第一,中小学生是国家公民;第二,中小学生是国家和社会未成年的公民;第三,中小学生是接受教育的未成年的公民。
(2)学生的法律地位
身份的确定有利于中小学生法律地位的确立。法律地位是由双方主体在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决定的。
(二)少年儿童的合法权利
少年儿童是社会权利的主体,享有法律所规定的各项社会权利。国际社会及许多国家都对未成年学生所享有的权利做了具体的规定。
1.学生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学生应该享有的最主要的权利,我国一系列法律都对此进行了规定。
2.学生的人身权
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内涵最为丰富的一项权利。由于未成年学生正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成长阶段,因此人身权的重要方面受到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的特殊保护。
(三)学生的义务
中小学生作为法律的主体,在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的同时,也负有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学生的义务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义务,学生作为公民也应承担;另一部分是作为学生应特殊承担的义务。教师有责任教育学生,了解自己的义务,履行自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