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认定全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受自治区教育厅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本校拟聘任教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拟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经自治区教育厅核准。
第五章教师资格申请
第十七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组织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上半年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时间规定为5月10日至25日。其他受理时间由自治区教育厅届时统一规定,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申请人坚持本人自愿原则,可在不同年度里分别申请《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除高等学校拟聘任教师职务者外,暂不受理其他社会人员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在受理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索取有关资料,领取《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第二十条 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表1)一式两份;
(二)户籍或单位所在地证明;
(三)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四)《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五)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表;
(六)《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七)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或培训结业证书(对师范教育专业毕业者不要求);
(八)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须同时提交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