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条件。申请人应当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或在学期间缺少教育教学实践环节的师范教育专业毕业者,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宁夏回族自治区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办法(试行)》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认定中等及以下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资格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办法(试行)》随文印发。
第十条 教育学、心理学知识要求。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者,应补修相应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自治区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委托自治区自考办负责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者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以下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资格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委托宁夏高师培训中心负责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者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
第十一条 普通话要求。申请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其以上标准。申请人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由自治区教育厅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实施,由指定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站负责测试。测试合格者颁发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已经持有二级乙等及其以上《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或1954年1月1日之前出生者,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不再重新测试普通话水平。
第十二条 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宁夏回族自治区认定教师资格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随文印发。
第十三条拟聘任高等学校副教授及以上教师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第四章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十四条 自治区教育厅和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办公室设在相应的教育人事部门。
第十五条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全区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按照属地化原则,以申请人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为依据,市教育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认定和管理;县(市、区)教育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认定和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申请受理、初步审查和上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