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及《甘肃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2013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本次受理对象为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
二、认定条件
1、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本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3、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4、应当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教育学、心理学等教育类专业知识。
5、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或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6、应当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技能。
7、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三、认定系统开放时间
1、2013年认定工作分春季和秋季两次完成,网络系统春季开放时间定为2013年3月5日至7月14日,网报时间为2013年3月18日至6月14日;秋季开放时间为2013年9月12日至12月3日,网报时间为2013年9月23日至11月22日。
2、各级认定机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可在全省系统开放时间内设置本机构具体的认定工作时间段并及时向申请人公布。各类申请人员要在相应认定机构规定的时间段内提交申请。
四、申请、认定程序和要求
1、网上申请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需在拟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教育局)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 cn),选择“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教师资格申请报名注册和个人信息查询。
2、现场确认
网上申请成功后,申请人还须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现场确认报名、提交相关材料,不接收集体报名(拟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除外)。
3、提交材料
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交相关材料。
(1)师范类毕业人员须提供以下材料: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教育学、心理学成绩,教材教法课程成绩,教育实习成绩证明需从档案部门调出复印,且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才有效);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还应到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确定的医院进行体格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