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渝教师〔2015〕22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各高校,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5年11月25日
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紧密结合教师人事管理,将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专业发展作为重要工作目标。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分为首次注册和五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全市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具体包括:
(一)公办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在编在岗教师;
(二)民办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在岗教师;
(三)在各级教师进修学校(院)、教研(科)室(所)、电教(教仪)馆(站)、少年(科)宫(站)、电大分校(工作站)、卫生保健所、教育管理中心等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并聘任中小学(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在编在岗人员;
(四)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计划教师。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重庆市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协调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具体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六条 首次注册。首次注册教师包括初聘教师和已聘在编在岗教师。
初聘教师首次注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聘为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在编在岗教师;
(二)具备与所任教岗位相一致的教师资格;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表现良好、考核达标;
(四)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参加新任教师培训并合格;
(五)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已聘教师首次注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聘为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在编在岗教师;
(二)具备与所任教岗位相一致的教师资格;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表现良好、考核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