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初聘教师试用期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已聘教师按规定时间申请首次注册。首次注册合格者每五年进行一次定期注册。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定期注册。
第十二条 定期注册实行网上申请,由申请人通过所在学校申报。
第十三条 学校负责审查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按本细则十四条之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申请定期注册的人员花名册及申请注册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二)《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学校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
(四)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违反师德规范受到行政处分的应提交行政处分决定书复印件;
(五)首次注册上年度或定期注册周期内各年度的年度考核证明。初聘教师提交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证明;
(六)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培训证明。初聘教师提交新任教师培训合格证明;
(七)所在学校出具的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健康状况证明;
(八)经所在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挂职、学术交流、工伤、短期病休、产假等原因,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的,提交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假证明;
(九)定期注册周期内跨校流动的,应提交所任教学校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受理教师资格注册申请。受理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审查中,发现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应退回申请人,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限内补齐材料,对逾期未补齐材料的,视所缺材料内容,给出相应注册结论。
第十六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定期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并给出初步注册结论。注册结论分为注册合格、暂缓注册和注册不合格三种。
对初步注册为注册合格的,应在申请人所在学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确认注册结论。公示期内有异议的,以书面、实名形式提出。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有异议者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确定注册结论。
对初步注册为暂缓注册和注册不合格的,要以《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结果告知书》形式,告知申请人注册结论,并说明理由。《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结果告知书》送达时,申请人须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对申请人拒不签收的,学校须在《送达回证》上注明不签收情况。
定期注册最后结论标注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并同时在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填报结束30个工作日内,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将注册材料和注册结论报市教委备案。《教师资格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申请人人事档案,一份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归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