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五)上年度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六)上年度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完成国家和市级规定的学时或等量学分。
(七)对“一人多证”、“高段低聘”、“低段高聘”、“科证不一”等,按如下办法注册:
1.“一人多证”,即持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且现在中小学任教的,由申请人自行选择与现任教岗位最相应的一本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2.“高段低聘”,即持有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低学段任教的,可对所持有的该本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3.“低段高聘”,即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包括持有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在其他学校或岗位任教)的,可对所持有的该本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启动后,各区县各学校不得“低段高聘”。
4.“科证不一”,即现任教学科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上任教学科不一致的,可对所持有的该本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5.对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教师在普通高中学校任教的,可互相通用,可对所持有的该本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第七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一)具备与所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表现良好、考核合格;
(三)注册有效期内各年度考核为合格或以上等次;
(四)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和市级规定的培训学时或等量学分。
(五)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一)上年度或定期注册周期内任一年度,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或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含未参加考核的);
(二)上年度或定期注册周期内,中止教育教学或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的。但经所在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挂职、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短期离岗情形除外;
(三)上年度或定期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和市级规定的培训学时或等量学分;
(四)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受处分期间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一)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受到行政开除处分或解除聘用合同的;
(二)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的;
(四)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教师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集中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