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暂缓注册的过渡期满,暂缓情形消失或改正,达到首次注册条件或定期注册条件的,可再次申请首次注册或定期注册,注册时间往后按年度顺延。注册不合格的,原教师资格不再受理重新注册。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依法再次取得教师资格后重新首次注册。注册中发现应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情形,应先依法进行教师资格撤销或丧失处理,再作出注册结论。
第十八条 定期注册不收取教师和学校费用。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首次注册和定期注册合格的,可在教师资格注册有效期内,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有效期为五年。注册有效期内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注册有效期自动终止。
第二十条 暂缓注册的,原则上给予一年过渡期,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过渡期内可继续聘用在原岗位工作,但不得不得评优评先。过渡期满仍未达到首次注册条件或定期注册条件的,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定期注册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不符合注册条件已经注册合格的,应当撤销注册结论。
第二十三条 所在学校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注册材料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依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
(二)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对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者行政复议。
第二十六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先在试点区县施行,逐步在全市推开。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5年11月26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