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有重大过失,造成工程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受过行政处罚,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两年的;
(四)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年龄在65岁以上的;
(六)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七)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八)无任何工程业绩的;
(九)法律、法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申请建造师初始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报自治区建设厅政工人事处;
(三)自治区建设厅政工人事处对申请注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无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准予注册,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建造师执业专用章。
第十条 建造师初始注册的有效期限为三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续期注册
第十一条 注册有效期满要求继续执业的,注册建造师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自治区级注册机构申请续期注册。
第十二条 注册建造师申请续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续期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四)从事工程施工管理活动的业绩证明;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证明。
第十三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续期注册:
(一)无业绩证明;
(二)未按照规定参加建造师继续教育或者继续教育未达到标准的;
(三)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四)注册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五)有第八条规定的有关情形之一的。
第十四条 申请续期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一并上报自治区级注册机构;
(三)自治区级注册机构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无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准予续期注册。
第十五条 续期注册的有效期限为三年,自准予续期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变更注册
第十六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在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后30日内到自治区级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
第十七条 注册建造师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和执业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