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9月29日
 各市县建设局,各专业厅局:

  根据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建筑管理处联系。

  联系电话:0951-5011154

二〇〇七年十月九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建设厅负责全区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管理工作。

  本区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的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类别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注册建造师因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或污损,应申请补办或更换。

  第四条 自治区建设厅负责二级建造师的注册审批和发证工作;各地级市负责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受理和初审,涉及申请公路、水利水电、电力等专业二级建造师注册的,申请注册企业将申报材料送有关专业厅局审核后,上报建设厅审批。符合注册条件的,由自治区建设厅核发《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第五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均为3年。

  第六条 注册申请实行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登录自治区建设厅指定的注册建造师注册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申请表内容应当与其他书面申请材料内容一致。

  第七条 二级建造师注册专业类别分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矿山工程的,按矿业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冶炼工程的,可选择矿业工程或机电工程之中的一个专业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按机电工程专业注册。

  第八条 注册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二)申请人按照注册类别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上传电子数据,并对其内容真实性负责。

  (三)聘用企业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及电子数据进行核实汇总后,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并上报注册电子数据。涉及申请公路、水利水电、电力等专业二级建造师注册的,申请注册企业将有关材料报送有关专业厅局审核后,电子数据直接上报自治区建设厅。

  (四)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各专业厅局对申请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延续注册的,在规定时限内(20日)初审完毕,并作出书面初审意见。

  (五)自治区建设厅收到初审意见后,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注册;对申请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自治区建设厅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自治区建设厅将公布注册审批结果,并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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