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_第4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9月29日
第十八条 注册建造师本人及其聘用企业办理注销注册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四)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注销注册申报材料按一式一份提交。

  第十九条 注册建造师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申请材料同初始注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首页 1 2 3 4 尾页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