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类
建筑类
职业资格
公务员
外贸类
计算机类
医药类
外语类
学历类
全部考试
(一)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四)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注销注册申报材料按一式一份提交。
第十九条 注册建造师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申请材料同初始注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