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_第3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9月29日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负责人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企业不符合注册企业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企业破产的;

  (二)聘用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企业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十七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自治区建设厅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企业应当及时向自治区建设厅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企业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将核实结果及处理建议及时函告自治区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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