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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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建人[2007]472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甘肃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甘肃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附件:甘肃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试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甘肃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试 行)

  一、注册管理体制

  第一条 为规范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甘肃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二级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经注册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建造师名义从事工程总承包或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及其他相关施工管理活动。

  第四条 甘肃省建设厅注册执业资格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甘肃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登记工作。

  各市(州)、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受理、初审工作。

  二、注册申报程序和条件

  第五条 申请注册者,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通过聘用企业按属地原则向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其中省直各厅局所属企业、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及省属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向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提出注册申请。

  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应当在甘肃建设信息网(网址:)上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

  第六条 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二级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可申请补办或更换。

  第七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无犯罪记录;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建造师岗位上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第八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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