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9月29日
第十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下述专业申请注册: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矿山工程的按矿业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冶炼工程的,土木部分内容按照矿业工程专业申请注册,机电部分内容按照机电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按机电工程专业申请注册。

  第十一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行备案制度。一是对批准注册的人员,在核发注册证书后30日内报建设部备案;二是每年年底将全省当年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登记情况向建设部备案。备案工作由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

  第十二条 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及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五)持外省(市)颁发的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该省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尚未注册证明。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二)、(三)、(四)、(五)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聘用企业将《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延续、变更、增项、注销、重新)注册申请汇总表》和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2份、材料附件一式1份报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延续、变更、增项、注销、重新)注册初审意见表》、《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延续、变更、增项、注销、重新)注册初审汇总表(企业申请人)》、《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延续、变更、增项、注销、重新)注册初审汇总表(专业)》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进行注册登记。材料报送按《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材料报送目录》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延续注册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各种表格、材料份数参照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四条 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一)执业企业变更的;

  (二)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

  (三)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四)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

  (五)二级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申报程序和各种表格、材料份数参照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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