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执行中的特殊问题
(一)委托执行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也可以直接当地执行。直接到当地执行的,负责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
(二)执行异议
1、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涉外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三)执行和解执行员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原失效的法律文书。
六、执行措施
执行措施是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方法和手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执行措施主要包括: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搜查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强制被执行人和有关单位、公民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产或票证;
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需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依申请执行人申请,通知对被执行人负有到期债务的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注意新两条内容。
七、执行中止和终结
1)中止执行的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2)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3)执行终结的法律规定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只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