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方式,应当以书面起诉为原则,口头起诉为例外。而在工程实践中,基本都是采用书面起诉方式。
(二)审查与受理
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审理前的主要准备工作(三)审理前的准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四)开庭审理
1、准备开庭;
2、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在法庭上出示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并有当事人进行质证的程序。
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读鉴定结论;
(5)宣读勘验笔录。
这就是一个证明的过程,由举证、质证、认证组成。
3、法庭辩论顺序:原告及其诉这讼代理人――被告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辨――相互辨论。法庭辨论结论后,由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得各方面的最后意见。判决前调解,未达成,应当及时判决。
4、合议庭议和宣判评议是秘密进行的,制作判决书,宣告判决公开进行。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二、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程序或终审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
第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审的判决、裁定,诉讼程序即告终结。
(一)上诉提起和受理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上诉的审理
(三)对上诉案件的裁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