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建法规教材重点辅导—民事诉讼法_第3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3月20日

  人民法院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发生前,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有关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制度。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未在该期限内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三)财产保全的对象及范围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四)财产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二、先予执行

  所谓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做出终审判决以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诉讼法律制度。

  (一)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二)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申请人有实现权利迫切需要,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的。

  4、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适用5、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前采取。

  (五)先予执行的程序

  1、申请;2、责令提供担保;3、裁定(裁定送达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六)错误补救(由法院强制执行)

  3034掌握审判程序(民事诉讼法)

  审判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为重要的内容,它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适用的程序,可以分为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一、一审程序

  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普通程序是第一审程序中最基本的程序,具有独立性和广泛性,是整个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

  (一)起诉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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