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建法规教材重点辅导—民事诉讼法_第5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3月20日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四)二审裁判的法律效力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发生如下效力:

  1、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2、不得以同一诉讼标的,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

  3、对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判具有强制性执行的效力对于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仍将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审理。

  因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仍然可以上诉。

  三、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即再审程序,是指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和人员提起,或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再次审理的程序。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1、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序;

  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

  (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注意申请再审期间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时间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外提出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违规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3、人民检察院抗诉(同级不能抗诉,吸上级)

  3035熟悉执行程序

  一、执行的概念

  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是并列的独立程序。

  执行程序,是指法院的执行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具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履行其给付义务的行为。

  具备的条件:1)执行以生效法律文书为根据;2)执行根据必须具备给付内容;3)执行必须以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无故拒不履行义务为前提。

  二、执行根据

  1、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生效的调解书;

  2、仲裁机构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生效的仲裁调解书;

  3、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

  三、执行案件的管辖

  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四、执行的程序

  (一)申请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二)执行提交执行的案件有三类:判决、裁定具有交付赡养费、抚养费、医药费等内容的案件;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审判人员认为涉及国家、集体或公民重大利益。

  (三)再申请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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