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师2014《初级经济基础》精讲32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7月24日

第一审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簿易程序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和简单经济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在简易程序中可以口头起诉、口头答辩。简易程序中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不需实行合议制,但要有书记员作记录。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第二审程序:

(一)上诉和两审终审

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逾期不上诉的,原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上诉的判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后作出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的判决,以及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再审作出的判决。

可以上诉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的裁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以及驳回起诉裁定。

第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上诉。

(二)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对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分别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和30日内审结。

审判监督程序:

1.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只是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法定程序,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独立审级。

2.三类再审程序的提起

①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

②基于当事人诉权的再审

③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和再审

3.再审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再审按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第二审程序审理。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执行申请:

1.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2.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措施:

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执行措施有:

1.查询、冻结和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5.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

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

7.强制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8.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9.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10.限制出境。

11.征信系统记录不履行义务信息。

12.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执行中止和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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