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简述工程定额的分类。
答:建设工程定额是工程建设活动中各类计价依据的总称,可以按照不同的原则和方法对其进行科学分类。
(1)按照反映的物质消耗的内容,可将定额分为人工消耗定额、材料消耗定额和机械消耗定额。
(2)按照建设程序,可将定额分为基础定额或预算定额、概算定额(指标)、估算指标。
(3)按照建设工程的特点,可将定额分为建筑工程定额、安装工程定额、铁路工程定额、公路工程定额、水利工程定额等。
(4)按照定额的适用范围分为国家定额、行业定额、地区定额和企业定额。
(5)按照构成工程的成本和费用,可将定额分为构成直接工程成本的定额、构成间接费的定额以及构成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定额。
3.简述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答:(1)一般规定
a)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b)工程量清单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c)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组成。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a)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
b)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c)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的项目编码,一至九位应按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由其编制人设置,并应自001起顺序编制。
d)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 项目名称应按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规定的项目名称与项目特征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可作相应补充,并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e)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