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费用索赔的处理
6.3.1项目监理机构处理费用索赔应依据下列内容:
1、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2、本工程的施工合同文件;
3、国家、部门和地方有关的标准、规范和定额;
4、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索赔事件有关的凭证。
工程延期及工程延误的处理
6.4.1当承包单位提出工程延期要求符合施工合同文件的规定条件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受理。
6.4.2当影响工期事件具有持续性时,项目监理机构可在收到承包单位提交的阶段性工程延期申请表并经过审查后,先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并通报建设单位。当承包单位提交最终的工程延期申请表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复查工程延期及临时延期情况,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最终延期审批表。
工程延期申请表应符合附录A7表的格式;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应符合附录B4表的格式;工程最终延期审批表应符合附录B5表的格式。
6.4.3项目监理机构在作出临时工程延期批准或最终的工程延期批准之前,均应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
6.4.4项目监理机构在审查工程延期时,应依下列情况确定批准工程延期的时间:
1、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延期的约定;
2、工期拖延和影响工期事件的事实和程度;
3、影响工期事件对工期影响的量化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