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1、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自缔约人双方为签订合同而相互磋商开始但合同尚未成立,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包括协助、通知、照顾、保护、保密等义务,它自要约生效开始产生。
老师,上述文字怎么理解?能说明下吗?
2、书中第23页,诺成合同,实践合同,这种合同分类的目的在于确立合同的生效时间,能举例解释下吗?现代经济生活中,哪些合同是诺成合同,哪些又是实践合同。
【回答】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首先前面半句话说的注意义务,就是说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应当注意需要做或者不做的一些事情。后面的这几种举例分别解释如下:
先合同义务以诚信原则为基础,具体包括:(1)使用方法告知义务。这主要是指产品制造人应其在产品上附贴使用说明书,或向买受人告知标的物的使用方法。如果商品在使用中可能发生危险,应当在说明书中或由出卖人向消费者作明确说明。(2)瑕疵告知义务。缔约一方应将标的物的瑕疵告知对方,不得故意隐瞒产品的瑕疵。(3)合同缔结前重要事情的告知义务。如如实告知财产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4)协作、照顾和通知的义务。在缔结合同中,应尽力考虑对方利益,尽力为对方提供便利,不得滥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胁迫对方,或利用对方的无经验或急迫需要而取得不当利益,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造成给付不能时,债务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以免债权人遭受意外损失。(5)不得欺诈对方。(6)保守商业秘密的业务。当事人在缔结合同的过程中,对其知悉的一些商业秘密,承担以下义务:一是不得泄露。即不能将所知悉的对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公开,为他人所知。二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看合同的生效时间是双方订立好约定的时间,还是说是某一方进行某些作为的时间。简单的理解两者的区别就是看是否以实际的做出某些合同中约定的行为为合同是否生效的界定。
举例来说:
保管合同就是实践合同,只有一方将要保管的物品交给另一方的时候,这个合同才生效。
保证合同就是诺成合同,双方签订合同的时候,这个合同就生效了。
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等等。
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都是诺成合同。
因为我们教材中没有关于这个分类的实际举例,所以考试考分辨是诺成还是实践合同的题目的几率不大,请您放心。
【追问】3、书中第32页效力待定合同,若判定为无效合同,为什么没讲法律后果?怎样认定法律责任?
4、判定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分点是不是在合同是否生效上进行?书中第30页和第32页内容讲的,是这样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