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三)无效合同的确认: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合同当事人或其他任何机构均无权认定合同无效。
例题: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
A、合同签定双方;B、工商行政部门;C、人民法院;D、公安机关;E、仲裁机构。 答案:C、E。
(四)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即为无效。履行中的合同应当终止履行,尚未履行的不得继续履行。对因履行无效合同而产生的财产后果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1、返还财产:由于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退还财产是处理无效合同的主要方式。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不能返还的,应当作价补偿。
2、赔偿损失: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应当根据过错的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追缴财产,收归国有: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国家采取强制性措施将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或者返还第三人。无效合同不影响善意第三人取得合法权益。
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一)可变更或可撒销合同的概念和种类: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是指欠缺生效条件,但一方当事人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如果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可变更或可撤销发生争议,只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有权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是合同被变更、撤销的前提,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主动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当事人如果只要求变更,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其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合同: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本身的原因,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误解,产生错误认识。这里的重大误解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发生的误解,如果是合同订立后发生的事实,且一方当事人订立时由于自己的原因而没有预见到,则不属于重大误解。
2004年考题: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到材料供应商处去购买水泥,由于水泥标号不清楚而将425号的水泥当作525号水泥购入。该买卖合同没有仲裁条款,发现问题后,承包人应( )。
A.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B.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合同;
C.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D.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撤销该合同。 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