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合同中可能出现的矛盾或模糊解释。由于工程合同条款多,其中的矛盾常常是难免的。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应对合同内容和相关概念的定义等等进行全面审查,努力避免合同的模糊理解,若发现合同中存在意义不清、标准不明确或前后矛盾之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征询意见,避免由于自己的错误理解造成报价、施工方案错误,进而造成自身损失。
除了合同措辞的矛盾与模糊之外,另一种常见的问题是合同约定的条件是否成熟难以取得证据证明,容易成为维权障碍。以笔者代理的伊朗电站分包合同纠纷案为例,分包合同约定质保金的支付以总承包商取得伊朗电站业主出具的合格证为前提条件。分包商施工完毕后,尽管单项工程早已竣工两年多,整个工程也已投入使用,但总承包商一直以未取得伊朗电站业主出具的合格证,质保金的付款条件尚未成熟为理由,拒绝向分包商支付质保金。本案业主远在伊朗又和分包商没有合同关系,如何对境外的电站工程已经竣工并投入使用进行举证?如何证明质保金的付款条件已满足?这些都导致了质保金催收困难。而这种困难局面都起因于当初签约管理的疏漏,约定了一个分包商难以举证证明的条件。所幸的是,经过代理律师的努力,最终在总承包商的网页上发现了该工程已成功投入使用的证据,并申请公证机关对该证据进行了保全,最终迫使总承包商接收了分期支付全额质保金的调解方案,避免了分包商的损失。
合同文本应当完整、全面。建设工程施工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条文不能过于简单。例如,建设单位通常喜欢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因为对建设单位而言这种合同形式结算方式较为简单,比较省事,未来合同的执行中发生工程变更的可能性较小、施工企业的索赔机会也较少,建设单位比较容易预期并控制工程风险。但施工企业为此却要承担很大的风险,一旦在报价、工作量计算方面出现失误,由此造成的损失就必须由其自身承担。施工企业应当尽量避免签订这种看似省事的合同条款,应当努力从自身的角度出发将所能预计到的一切情况均在合同中加以约定。
鉴于工程施工的复杂性,过于简单的合同文本意味着不确定性的增加。施工企业审查合同时应就合同内容是否完整、全面,风险分担是否合理等进行全面审查。篇幅所限,笔者不能在这里详细介绍如何确保合同结构和内容的完整性,在此介绍一种简单易行的方法供广大施工企业参考,即用FIDIC、99版合同等标准合同的文本和结构同待审查的合同进行对照,以发现合同缺少或遗漏的必备条款。此外,施工企业应当认真分析关键合同条款中隐含的风险,事前分析可能存在的不确定事件和风险,有针对性的采取保护措施;施工企业还应善于运用专用条款来明确风险范围,一般来说,范围越明确越详尽,施工企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所承担的意外风险就越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