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考试之合同管理:合同管理中的风险防范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2年9月26日

  裁决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施工合同》合同第四条约定:“工程保修期按建设部及省市建委现行对商品房的有关规定执行。”该条款的约定是明确的。申请人认为,工程施工合同的保修期条款约定不明,依保修期条款的指引所应适用的法律并未规定施工方的保期责任,仲裁庭不予支持。
  本案所涉的建设工程是住宅楼,其工程内容同时包含了屋面防水工程及建筑物的电气管线、给排水管线安装工程,虽然《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此的保修期作出了不同的约定,但结合合同附件二第12条:“余款百分之三在质保期满时,无质量返修问题,一次性付清。”的条款理解,缔约双方是将保修期理解为一个整体,即在各部分的保修期都届满时,无质量返修问题,余款一次性支付。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提出按屋面防水工程保修期为三年来确定工程的保修期是合理的,应予支持。申请人提出,由于有关法律对于整体建设工程是分项目规定保修期的,故无法确定工程的保修期,仲裁庭不予采纳。
  综合上述意见,仲裁庭认为:本案所涉建设工程质保期为三年,支付工程余款的履行期限为2003年12月27日,无质量返修问题,一次性付清。被申请人所欠A公司工程余款5259856.59元尚未到履行期限,故申请人与A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所转让之债权尚未到期。故此,仲裁庭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本案仲裁费51424元,由申请人承担。
  律师评析本案是广州仲裁委员会裁判的真实案例,也是因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不当遭致重大损失的典型案例。在此,我们简单谈谈施工企业如何防范签约管理中的风险问题:注意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对合同当事人身份、资格、能力的审查和确认。 交易对象的审查是合同审查中首先要确认的问题,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和资格是直接关系到合同是否有效、能否履行的先决条件。就施工合同主体资格审查而言,施工企业签约前应首先对发包方资信、依法需要办理的证照、项目的合法性等重大事宜进要调查,如此才能从源头控制风险。
  我国《合同法》《建筑法》以及《招标投标法》均对工程施工发承包及分包作了相关规定。作为一个合格的建设工程的发包方,除应持有《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以外,其还应该持有建设工程所在地块的立项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证件,以上要求在《建筑法》《城市规划法》中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参联建、委托发包等多种因素的存在,合同的发包方往往并非项目的建设方,并进而导致在诉讼过程中项目的建设方以其并非合同一方当事人,与原告无合同关系为由逃避责任,而建设工程合同的名义发包人往往因其主体资格上的瑕疵或者并无实际的债务履行能力从而造成工程承包方巨大的经济损失,这些都必须引起施工企业足够的重视。如果发包方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存在资信不足等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尽量避免与之签订合同。大量事实表明:由于施工企业先前调查不到位,盲目签约,在项目中途因违规建设等原因被叫停后可能导致血本无归,抑或在工程竣工后催讨工程款时才发现投资主体不明,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维权成本之高,代价之大,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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