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质量的事前控制内容如下。
(1)掌握和熟悉质量控制的技术依据。
(2)略
(3)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
①审查总包单位的资质;
②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
(4)略
(5)行使质量监督权,下达停工指令。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出现下述情况之一者,监理工程师报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有权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①工序完成后未经检验即进行下道工序者;
②工程质量下降,经指出后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或采取措施不力、效果不好,继续作业者;
③擅自使用未经监理工程师认可或批准的工程材料;
④擅自变更设计图纸;
⑤擅自将工程分包;
⑥擅自让未经同意的分包单位进场作业;
⑦没有可靠的质量保证措施而贸然施工,已出现质量下降征兆;
⑧其他对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情况。
2.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
(1)建立健全监理组织,完善职责分工及有关制度,落实投资控制的责任;
(2)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合理审核签证施工措施费,按合理工期组织施工;
(3)及时进行计划费用与实际支出费用的分析比较;
(4)准确测量实际完工工程量,并按实际完工工程量签证工程款付款凭证;
为便于学习掌握,可将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及教材有关内容归纳如下。
【监理方】(1)义务:
①派驻足够人员,报送组织机构、监理规划;
②完成合同约定(专用条款)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按约定期报告;
③认真、勤奋工作,提供相应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④保密;
⑤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物品,用毕移交;
⑥负责合同协调;
⑦不参与与委托人利益冲突的活动;
⑧不接受合同以外的与监理工程有关的报酬。
(2)权利:
①有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
②对质量、工期、费用的监督控制权(组织设计、材料及施工质量检验权,工程款审核确认权);
③与有关单位组织协调主持权,重要事项报告委托人;
④施工合同双方对对方的意见要求通过监理研究后,协商确定,以及调解争议(第19条);
⑤指令权(开工、暂停、复工要变更)(征得委托人同意);
⑥选择总承包人建议权,对分包人的认可权;
(3)责任:
①责任期即合同有效期;
②履行责任期内约定的义务,因过失使委托人受到损失应赔偿,累计总额≯监理报酬总额(税金之外);
③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质量及完工时限不承担责任,对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履行不承担责任,对违反第5条(即上述义务③)应承担赔偿责任;
④向委托人索赔不成立时,由此引起委托人的费用,应给予补偿。
【委托方】义务:
①支付监理预付款;
②协调外部关系,如委托监理方则应付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