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不妥。
正确做法: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4)不妥。
正确做法: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5)不妥。
正确做法: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贡任。
(6)不妥。
正确做法: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7)不妥。
正确做法: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8)不妥。
正确做法:基础设施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9)不妥。
正确做法: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4.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该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行为应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1)行为1应给予的处罚: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为2应给予的处罚: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行为3应给予的处罚:责令工程监理单位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行为4应给予的处罚:责令施工单位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行为5应给予的处罚:责令其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行为6应给予的处罚:责令监理工程师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订的。该条例自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