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考务工作
专业科目考试的命题、阅卷等考务工作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相关机构组织实施。专业科目考试的命题、考试、阅卷等环节的组织,要严格执行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有关规定,确保考试安全。
四、体能测评
1、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
体能测评按照原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组织实施,合格标准在招考职位或招考公告中明确。
2、体能测评组织部门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并入闱面试的考生,均参加体能测评。体能测评由设区市以上公安部门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体能测评合格人员,方能按总成绩排序进入体检和考察程序。体能测评应在规定的时间进行,缺席人员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补测。
3、分组和测评顺序
考生体能测评的分组和出场顺序通过抽签决定。体能测评项目一般一天内完成。测评项目的先后顺序,应先测试对体能消耗较小的项目,后测试对体能消耗较大的项目。
4、场地要求
场地和天气条件应适合体能测评的需要。组织体能测评的部门应事先了解气象情况,妥善安排好体能测评的场地和日期。如遇场地积水或天气恶劣等情况,不适宜进行体能测评的,应暂缓或改日进行。
5、重测规定
测评不合格的考生可以当场提出重测。1000米(或800米)可在90分钟后重测1次(考生同意也可提前进行),其他项目允许考生稍事休息后,当场重测2次。
五、体检
1、体检项目和标准
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原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执行。对体检有特殊要求的人民警察职位,按原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执行(如国家出台新的特殊职位体检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2、体检组织部门
体检工作由设区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体检应当在设区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应在组织体检部门规定的时间进行,未经同意无故缺席考生视为放弃,不再补检。
3、体检注意事项
体检医生、考生、监察人员、工作人员要遵守《体检守则》(见附件8)。考生还须阅签体检须知(见附件9)。
身高测量应在体检当天上午进行,测量时应使用经质量技术监察部门检定合格的测量器材,测量结果精确到厘米,厘米以后的四舍五入。测量结果当场书面通知考生,考生应对身高测量结果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