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面试
1、面试人员的确定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根据规定的面试比例,确定各职位入闱面试人员。对面试人数不足的职位,全省统一组织网上公开调剂。
2、面试前资格审查
入闱面试人员要在招录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参加资格审查。招录机关除在网上公布资格审查时间、地点、携带材料、注意事项外,还应采取其他措施通知考生本人。资格审查的有关安排要方便考生。对审查不通过的,招录机关要向考生说明理由、解释政策,切忌简单处理。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资格审查的考生视为放弃。
3、面试人员的递补
对资格审查不合格或考生自愿放弃产生的面试名额空缺,按规定予以递补。省直单位递补面试人员名单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设区市以下机关递补面试人员名单由设区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递补面试人员名单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规定上网公布。
需要递补面试人员时,从该职位所有未入闱人员(含原报本职位调剂到其他职位未入闱人员及原报其他职位调剂到本职位未入闱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递补;考生在原报职位与调剂所报职位均可递补面试时,可在这两个职位中选择一个职位递补面试。如出现无人可递补的情况,则相应调减或取消录用计划。调减或取消录用计划按照“不足调减1个计划时不调减”的原则进行,但如无法形成竞争则取消职位。面试时如出现考生临时缺考、违纪等情况,其面试成绩以零分计算,但该职位招考计划不再调减。当职位面试人数与招考计划数相等时,考生面试成绩须达到所在面试小组参加面试人员的平均分,方能进入体检考察程序。
4、面试
面试按《江西省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录用面试实施细则》(赣人发〔2003〕53号)组织实施,实行全省统一时间、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省直机关的面试工作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或委托招录机关组织实施;设区市以下机关的面试工作由设区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面试考点设在设区市所在城市,不在各县(市)设置面试考点,也不委托县(市、区)组织面试。
面试考官的资格和管理,按照《江西省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录用面试考官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赣人发〔2003〕53号)执行。面试应按规定组成面试考官小组。为保证考官精力集中,每个面试小组一天安排测试的考生原则上不能超过25人。
面试应当邀请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全程现场监察,保证公平公正。
面试考场的组织管理,按照《江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考场规则》等有关文件执行(见附件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