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辅导之刑法详解(二)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7月11日
 (2)不能适用死刑的犯罪主体。《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 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根据本条的规定,以下罪犯不适用死刑。

  ①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这里所说的“犯罪的时候”,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不是指审 判的时候,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那一天不满十八周岁,即便审判的时候已满十八周岁,亦适用 本条的规定。

  ②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这里所说的“审判的时候”是指从羁押到执行的整个诉讼过程,而不是 仅指法院审理阶段。因此,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上怀孕的妇女都不适用死刑。

  对上述两种不适用死刑,是指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 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死刑的判决、核准和执行。

  ①死刑的判决、核准程序。我国刑事法律对死刑的判决和核准程序作了特别规定。根据刑法和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 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

  ②死刑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 执行死刑的命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6、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 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这就是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简称死缓,是死刑制度的重要

  死缓不是一个刑种,而是一个运用死刑的刑罚制度。死缓没有适用的独立性,所以刑罚体系中没有 规定死缓。死缓只有在对罪犯判处死刑的前提下,才有适用的可能性,可见死刑是死缓的前提条件。凡 是可以判处死刑的罪犯一般都可以适用死缓;没有规定死刑的犯罪,都不能适用死缓。死缓作为一种刑 罚制度没有确定的结果,只有导致两种结果出现的可能性,即经过二年以后,或者改判为无期徒刑、有期 徒刑;或者执行死刑。

  (1)死缓的适用条件。根据《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适用死缓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罪该处死。这是适用死缓的前提条件,它表明适用死缓的对象和适用死刑的对象均是罪行极 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如果罪行不应当判处死刑,就不存在适用死缓的问题。

  其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这是区分死刑缓期执行与死刑立即执行的原则界限,是适用死缓的本质 条件。法律对这一条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主要靠审判机关判断。

  (2)死缓的执行场所。死缓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 根据《监狱法》第二条的规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3)死缓期满后的处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 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 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 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 限制减刑。

  (4)死缓期间的计算。根据《刑法》第五十^条规定,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三)附加刑

  1.罚金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从法律性质上讲,罚金是一种刑罚方法,而非经济制裁、民事制裁或行政处罚。

  罚金刑属于财产刑的范畴,它是以强制犯罪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交纳金钱为内容的刑罚方法。

  关于罚金的裁量原则,《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根据 本条规定,罚金数额应当与犯罪情节相适应。

  (1)罚金的适用对象。罚金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它既可适用于处刑较轻的犯罪;也可适用于处刑较 重的犯罪。从犯罪性质上看,《刑法》中的罚金主要适用于三种犯罪。

  ①经济犯罪。在《刑法》中,经济犯罪主要是《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罪,共有90多个条文,基本上都规定了罚金的独立或附加适用。

  ②财产犯罪。《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共有14个条文,其中9个法条规定了罚金,占 条文总数的50^以上。

  ③其他故意犯罪。主要是指《刑法分则》第六章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共有90余个法条,其 中约50^的法条规定了罚金。此外,《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第二百四 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也规定了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罚金的适用方式。根据《刑法》规定,罚金的适用方式有以下四种。

  ①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

  ②选科式。罚金作为附加刑,既可附加适用,又可单独适用。

  ③并科式。我国刑法中的并科罚金,几乎都是必并制。

  ④复合式。复合式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

  (3)罚金的数额。《刑法》在总则中规定了裁量罚金数额的一般原则,即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 额。而在分则中,则对罚金数额的裁量作了多样化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况。

  ①无限额罚金制。刑法分则仅规定选处、单处或者并处罚金,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而是由 人民法院依据刑法总则确定的原则即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

  ②限额罚金制。刑法分则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下限和上限,人民法院只需要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裁 量罚金。

  ③比例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百分比决定罚金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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