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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管理委托招标代理协议_第5页


  10.1 委托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提供为保证物业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致使招标工作无法进行;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费用;
  (3)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受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人赔偿受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委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10.2 受托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2款提出的受托人未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完成物业招标工作的咨询服务。
  (2)本合同通用条款5.4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接受了与本合同工程项目有关的物业投标咨询业务。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6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泄漏了与本合同前期物业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4)受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受托人赔偿委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受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11.索赔
  11.1 一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另一方可以提出索赔。
  11.2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11.3 受托人向委托人提出索赔,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进行。
  (1)索赔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委托人发出提出补偿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2)委托人受到受托人递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7天内未予答复,或要求受托人作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3)委托人受到受托人递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7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受托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11.4 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12.争议
  12.1 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
  
  五、合同变更、生效与终止
  13.合同变更或解除
  13.1 本合同签订后,由于委托人原因,使得受托人不能持续履行物业招标代理业务时,委托人应及时通知受托人暂停物业招标代理业务。当需要恢复物业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当在正式恢复前7日通知受托人。

  姓名:考试站(www.examzz.com)

  201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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