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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管理委托招标代理协议_第3页


  (1)向受托人提供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
  (2)向受托人提供满足完成物业招标代理业务的全部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提供的条件在本合同条款内约定;
  (4)指定专人与受托人联系,指定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5)根据需要,作好与第三方的协调工作;
  (6)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方式、币种及时间向受托人支付委托费用;
  (7)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4.3 委托人不得提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要求,否则受托人有权拒绝这类要求。
  4.4 受托人在履行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经委托人同意并得到经济效益,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一定的经济奖励。
  4.5 委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受托人的有关损失。
  4.6 确定受托人提供的有关资料。
  5.受托人的义务
  5.1 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委托招标代理的工作范围,选择有足够经验的物业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完成前期物业招标代理工作。
  5.2 受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组织招标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应用专业技术与技能向委托人提供为完成招标工作的相关咨询服务。
  (3)向委托人宣传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解释合理的招标程序,以便得到委托人的支持和配合;
  (4)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5.3 受托人应对其招标工作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的科学性和正确性负责。
  5.4 受托人不得接受与本合同物业管理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业务。
  5.5 受托人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5.6 合同履行期内和合同终止后,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泄漏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5.7 受托人不得接受任何投标人的奖品、宴请和贿赂,不得泄漏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
  5.8 受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委托人的有关损失。
  6.委托人的权利
  6.1 委托人拥有以下权利
  (1)向受托人询问本次物业招标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内容或提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
  (2)审查受托人为本合同前期物业项目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修正意见;

  姓名:考试站(www.examzz.com)

  2012年12月13日

文章责编:考试站(www.examz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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