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 法律文书 > 判决书 > 文章内容

被告人王贵君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判决书

被告人王贵君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判决书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8)渝五中刑初字第59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银章,男,1943年5月6日出生于重庆市璧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略)。系被害人龙后勇之父。
   诉讼代理人龙后琼,女,1975年7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江津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明富,女,1951年1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江津区,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略)。系被害人龙后勇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家碧,女,1986年9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射洪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略)。系被害人龙后勇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奕池,男,2004年10月3日出生于重庆市江津区,住(略)。系被害人龙后勇之子。
   法定代理人严家碧,龙奕池之母,同上。
   被告人王贵君(绰号:廖蛮、廖甩甩),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江津区,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略)。2000年10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1年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于2007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迎春,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渝检五分院刑诉(2008)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贵君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银章、黄明富、严家碧、龙奕池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毅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银章的诉讼代理人龙后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明富、严家碧、被告人王贵君及其辩护人刘迎春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2007年11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王贵君在重庆市江津区双福镇享堂大道“中国移动通信”门市前遇到张治明及被害人龙后勇,因王贵君开了张治明的玩笑,龙后勇与王贵君发生纠纷并扭打,被人劝开后,龙后勇骑上摩托车欲离开时,王贵君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向龙后勇背部猛刺一刀后逃离现场,龙后勇在被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同日,王贵君向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当庭举示了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鉴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王贵君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贵君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首页 1 2 3 4 5 6 尾页

  姓名:考试站(www.examzz.com)

  2012年3月29日

文章责编:考试站(www.examzz.com)  
看了本文的网友还看了
文章搜索
1
2
3
4
5
6
7
8
9
10
暂时没有记录
1
2
3
4
5
6
7
8
9
10
暂时没有记录
1
2
3
4
5
6
7
8
9
10
1
2
3
4
5
6
7
8
9
10
实用文档栏目导航
版权声明:如果入党资料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800@examzz.com,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入党资料网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