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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贵君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判决书_第2页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银章、黄明富、严家碧、龙奕池以龙后勇被害死亡产生经济损失为由,要求被告人王贵君赔偿丧葬费20000元、死亡赔偿金231400元、龙银章生活费43480元、黄明富的生活费57480元、龙奕池的生活费43110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
   被告人王贵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表示无力赔偿。其辩护人以被害人龙后勇先打被告人王贵君引发本案有过错、被告人王贵君有自首情节等为由,提出对王贵君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一)2007年11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王贵君在重庆市江津区双福镇享堂大道“中国移动通信”门市前遇到张治明及被害人龙后勇(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等人,因王贵君开了张治明的玩笑,龙后勇与王贵君发生纠纷,并先打了王贵君,因而二人发生扭打。被人劝开后,龙后勇骑上摩托车欲离开时,王贵君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向龙后勇背部猛刺一刀后逃离现场,龙后勇在被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龙后勇系降主动脉破裂致急性大失血死亡。同日,被告人王贵君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证实:2007年11月26日,黄洪电话报警称,在江津区双福镇九龙街上移动手机店门口龙后勇被人杀伤。同日,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同日,王贵君到双福派出所投案。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中心现场位于重庆江津区双福镇享堂社区享堂大道“中国移动通信”门市(黄洪门市)门前晒坝内。晒坝内停放有一辆牌照为渝CC7157的巴山摩托。
   3、现场指认笔录证实:2007年11月28日,由公安人员押解,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王贵君指认江津区双福镇享堂街上“中国移动通信”黄洪手机店外坝子是其伤害龙后勇的现场。2007年11月28日,由公安人员押解,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王贵君指认江津区双福镇高浒四社享堂河是其丢弃凶器的现场。
   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龙后勇,1973年9月23日出生。尸表检验背臀部在第四五胸椎左侧有一1.8厘米长的纵形创口,哆开0.5厘米,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角上锐下钝,深入胸腔。解剖见左胸腔内有积血和血凝块约3500ML。胸内壁第四五胸椎间有一2.2厘米长的纵行创口,降主动脉后侧有4.5厘米X3.5厘米的软组织渗血,其间有0.8厘米的贯通创。致伤工具系一种刃叶宽度在1.5厘米左右的单刃刺器所致。结论,龙后勇系降主动脉破裂致急性大失血死亡。

  姓名:考试站(www.examzz.com)

  201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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