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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贵君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判决书_第6页


   二、被告人王贵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银章、黄明富、严家碧、龙奕池经济损失人民币65835元(其中,丧葬费9607.5元、龙银章的赡养费17640元、黄明富的赡养费22050元、龙奕池的抚养费16537.5元)。赔偿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银章、黄明富、严家碧、龙奕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洪 涛
   审 判 员 耿立德
   代理审判员 李 平
  
   二OO八 年 五 月 十三 日
  
   书 记 员 许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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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考试站(www.examzz.com)

  201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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