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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贵君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判决书_第5页


   15、原江津市人民法院(2000)津刑初字第498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2000年10月30日,王贵君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1年1月5日刑满释放。
   (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银章、黄明富系被害人龙后勇之父母,龙银章、黄明富已离婚,二人共育有一子一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家碧系被害人龙后勇之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奕池系被害人龙后勇之子。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龙后勇被害死亡,应当主张的经济损失有:丧葬费9607.5元、龙银章的赡养费17640元、黄明富的赡养费22050元、龙奕池的抚养费16537.5元,共计人民币65835元。
   上述事实,有龙银章、黄明富、严家碧、龙奕池的身份证明及重庆市江津区双福镇长岭村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贵君因纠纷持刀向被害人龙后勇背部刺一刀致龙后勇降主动脉破裂致急性大失血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贵君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害人龙后勇先殴打被告人王贵君引发本案,龙后勇有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龙后勇在被告人王贵君与张治明开玩笑与己无关的情况下,首先对王贵君殴打,从而导致本案发生,龙后勇在本案的起因上有一定责任,可酌情对王贵君从宽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龙后勇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予以采纳。
   被告人王贵君对其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丧葬费按照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龙银章、黄明富的赡养费按照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由其二个子女分担;龙奕池的抚养费按照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至十八周岁,由其父母分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死亡补偿金、精神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不予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贵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1月26日起至2022年11月25日止)

  姓名:考试站(www.examzz.com)

  201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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